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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如何判断,养子女是否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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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

       

      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他人抚养,在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身边照顾,住院费也由李小姐支付,并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安葬。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妹妹居住,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妹妹说李小姐是别人养女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提醒: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妥善安葬,依法可分得遗产。

      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如何判断,养子女是否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在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由于父母一方离婚或死亡,双方或一方再行结婚,子女同其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夫或妻即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确认继子女的继承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如何判断,养子女是否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二)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方都有继承权。   

      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如何判断,养子女是否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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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断,养子女是否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发布时间: 2018-09-27

      在继承案件中,养子女的继承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中汤容滨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详细阐述养子女的继承问题。

        

      一、养子女能否继承遗产?养子女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这种拟制的关系其法律后果却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养子女关系一旦确认,其继承权益受法律保护。
      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如何判断,养子女是否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二、如何判断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否成立?确定养子女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就是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根据事实收养形成的时间,判断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有三种情况。 

      1、在《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我国的《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在该日期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国家一般默认收养关系成立。所谓事实收养是指虽没有书面收养协议,但收养人确实对被收养人尽了养育义务,这一收养事实为亲戚、朋友、当地群众、基层组织所承认。

       2、在《收养法》实施后修订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法》在1998年进行过修订,修订后的新法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从1992年4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形成事实收养是否成立收养关系需结合修订前的《收养法》进行判断。

       修订前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从上述条文可以得出,除收养弃婴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需进行登记才成立收养关系以外,其他收养只要有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即可形成收养关系。但无论是书面协议还是收养公证都必须符合《收养法》中关于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相关规定。   

      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如何判断,养子女是否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比如:对于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如何判断,养子女是否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对于被收养人需要满足: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对于送养人必须是: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若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收养协议或公证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此的话,所谓养子女也就不能继承遗产了。  


      3、在《收养法》修订后形成的收养关系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此,从该法实施后形成的事实收养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事实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总结,养子女享有与生子女相同的权利,能够依法继承遗产,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对养子女关系的认定需结合收养事实形成的时间进行判断,《收养法》实施前形成事实收养的一般推定养子女关系成立;《收养法》实施后修订前形成事实收养的除必须登记的情形外必须有书面收养协议或收养公证且协议或公证的内容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法》修订后形成事实收养的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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